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4條
參加人之客戶 (以下簡稱客戶) 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 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 參加人名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