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0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 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 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 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 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 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