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0-5條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者,應編製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 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 日前送交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依前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所載,於交付日撥 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帳戶;證券所有人未於參加人開設帳戶者,其帳簿 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登載於保管事業之發行人帳簿之登錄帳部分。

保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帳簿劃撥交付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二項之證券所有人,應先於參加人處開設帳戶並於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 理有價證券轉帳至其帳戶後,始得辦理有價證券領回、賣出及設質等帳簿 劃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