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0-2條
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 參加人通知保管事業自其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 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出質人之參加人並應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