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0-1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提示存摺,並 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確認,由參加人登載存摺及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 記載,再將客戶應撥付質權人之有價證券通知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接獲參加人之通知,應即自出質人之參加人帳簿客戶所有部分, 如數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之設質部分。

參加人以自有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辦理設質交付時,應通知保 管事業如數自其參加人帳簿自有部分,撥入質權人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