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9條
參加人辦理集中交割時,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交付證券交易所或櫃檯 中心之有價證券,由保管事業依交割計算表或給付結算計算表之記載,於 交割時限內自帳載待交割部分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帳戶;證券商或 證券金融事業帳上餘額不足交割時,保管事業仍應將該帳上餘額撥入證券 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帳戶,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應交付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有價證券,由保管 事業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撥入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帳戶 。

參加人辦理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餘額交割時,證券商應交 付保管事業之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由保管事業依給付結算計算表 之記載,於交割時限內自帳載待交割部分撥入保管事業帳戶。證券商自保 管事業應收之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由保管事業自其帳戶撥入證券 商之帳戶。

參加人辦理興櫃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買賣逐筆交割時,保管事業應 於接獲雙方參加人通知後,即將股票及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自賣方參加人 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 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