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4條
參加人領回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連同證券號碼清單發還客戶,並於客戶 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