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2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 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 時間送交保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