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1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 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

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 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 ,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