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總則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 者,以下列為限: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