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14 日)
第28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