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14 日)
第17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