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 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 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 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 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