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 人員資格。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 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 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 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 之測驗合格。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 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第二條之一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本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