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6-2條
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 於部門主管。

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