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 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 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 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專 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 、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 力。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 ,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本規則所定 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 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