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 缺者,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 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三條第四項及第八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 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