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1 年 08 月 01 日)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 使職務時,準用本規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規 則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