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 情事: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 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 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