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信託事業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2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 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