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9條
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亦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 印發之委託書,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簽名或蓋章、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載明授權範圍,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者,每一受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 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並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五日送達於受益人會議召 開者指定之處所。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