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8條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於受益 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為表示,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 印鑑,簽名或蓋章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