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5條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 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本會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 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