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 開事由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