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9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受益人會 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 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 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存。

議事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之受益人名冊 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受益人會議以書面 方式召開者,得免附受益人簽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