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8條
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後,應加蓋附載 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 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供記錄人員統計。

受益人會議之驗、開票,應由記錄人員將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之意思表 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應公布統計結果, 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