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7條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其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應於受益人會議 開會通知所載之時間前送交或寄達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逾時該書 面文件 (含表決票) 即不計入出席之受益權單位數內。

受益人重複寄送有效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者,以先寄送者為準。受益 人寄回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已依規定 出席受益人會議:

一、受益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受益人簽名或蓋章非為原留簽名式或印鑑,或無法辨認為原留簽名式 或印鑑。

三、使用非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含表決票) 。受益人會議 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