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3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
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