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 93 年 10 月 30 日)
第12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 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 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