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總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4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財務報告外,應附具中文 譯本。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 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