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總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 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