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6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經本會核備成立, 不得開始指示運用。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依前項成立六個月後,得申請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交易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