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5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發行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 及費用。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義務與責任。

六、信託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七、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其取得財產之後 續處理。

八、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 時間。

十、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 時間。

十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十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終止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 後之處理事項。

十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時,基金之清算方法及受益人請求 返還金額之計算方法、給付之方式及時間。

十五、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四、八、九款之費用及所受報酬之計算上限,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