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
應於該基金存續期間屆滿二個月前,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
,並報經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非因前項原因而終止時,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
於知有終止事由時起二個月內,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清算計畫,並
報經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將經本會核准之清算計畫及分配方式公告並通知
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
受益人。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命信託機
構依規定辦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