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 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記名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信託 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本辦法所 募集之基金及運用該基金所取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