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8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受益人背 書交付轉讓之。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 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 司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