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7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 月內分配之,並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前項應分配收益之標準,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