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6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本會規 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年報,於 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經信託機 構簽署後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年報,應經本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