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5條
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當或解散、撤銷核准 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或處分業務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 應洽其他信託機構承受其有關業務,並報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信託機構 承受之;無其他信託機構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前二項之承受移轉事項,應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