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3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 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 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並依本辦法 及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