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 88 年 05 月 14 日)
第1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就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財產,其存放於金 融機構及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例;其比 率由本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