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4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時,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