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 為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