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38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因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都市更 新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本會核准之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受其 有關業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都市更新 投資信託公司承受之;無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願承受者,終止都市 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得命 將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