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37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者,得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未受本會處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