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 本會之規定,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藉本會核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