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
本會之規定,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情事:
一、藉本會核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