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6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與信託機 構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以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委託人 ,信託機構為受託人,並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