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4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 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得為票據之背書或其他保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