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除依法須辦理登記者外,並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變更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

三、業務人員或稽核人員異動。

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