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99 年 02 月 04 日)
第21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